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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来源:区编办网站作者:编办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