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法规;统一管理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及全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2.研究拟订本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协调区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与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4.负责审核报批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负责审批处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5.统一管理全区行政编制总额;负责核定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
6.研究拟订本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审核报批相当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相当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全区事业编制总额;负责核定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
8.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审核报批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核定本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
9.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的审核、新增人员和流动调整人员的审批;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和社会化工勤人员的审批;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10.负责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1.负责审核报批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项。
12.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13.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