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书换领补领、年度检查)
二、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批转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条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大兴区事业单位法人按《条例》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书换领补领和年度检查
四、程序:提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登记
五、期限:30个工作日办结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书换领补领所有送审材料一式三份,年度检查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纸打印)
(一)设立登记(备案)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职务任命书复印件/上级人事组织部门证明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表》
8、登记机关特别指定的其它材料
(二)变更登记(备案)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职责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变更住所:
属自有房产的,提交准备变更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属租赁房屋的,提交准备变更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有效期内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准备变更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准备变更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编制部门经费来源变动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7、变更举办单位: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变更后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备案)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供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证书补领换领
1、证书补领
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⑵ 未遗失的证书(正本或副本)或损毁严重的证书正本和副本。
⑶ 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公告
2、证书换领
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⑵ 毁损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五)年度检查
1、全额拨款、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年检
⑴ 《事业单位年检代理审核表》
⑵ 《事业单位年检代理汇总表》
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检
⑴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⑵ 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原件)
⑶ 有效期内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