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办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办属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考核分配方案等事关全办的事项;
3.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4.制定、修改和废除本办重大事务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5.涉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6.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科级干部的推荐、任免和调整,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2.区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3.对干部职工的考核奖励;
4.对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5.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本办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应当集体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运行程序
对“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领导班子审议的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因事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征求本人意见,会后将决策情况告知本人。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议题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议题表决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达、举手表决等表决形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性意见。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3.领导班子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初始动议、决策留痕、过程监审、结果查究”机制。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范围、集体决策的形式和程序。决策过程要实行全程录音备案制,终身负责。
4.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密。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制度落实,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综合科应建立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3.监察科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4.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
2.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而造成损失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