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区编办政风行风建设,切实做到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由编办主任任组长,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监察科,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风行风热线咨询、投诉、举报工作的登录、承接、转办、反馈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报送纠风信息,每天第一时间登录“政风行风热线”网站,及时接收区纪委发布的各项通知,提出拟办意见;主动查找本单位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按章办事,注重实效。
第三条 严禁对投诉的问题推诿,一旦发现,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于“政风行风热线”由本单位办理的咨询、投诉、举报类问题,由监察科统一归纳整理,填写《政风行风热线群众反映问题单》,经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根据咨询、投诉、举报内容,按照工作管理职责,由相关科室办理。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对于转交办理的事项,要立即开展调查并弄清问题。对于咨询类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给予清晰明了解答,受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类事项,要深入调查,秉公办事,调查处理结果要明确,存在问题要立即整改,对责任人要按纪律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整改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力争让投诉人满意。办理日期严格按照大兴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求执行。
第六条 承办科室按办理时限将办理结果形成情况报告反馈给监察科,由监察科上报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办理结果内容要详实,调查处理过程要清楚,处理或整改结果要明确。
第七条 监察科将咨询、投诉、举报事件办理情况按照时限及时向“政风行风热线”回复。同时,定期对各科室的办理情况、工作质量进行督查督办。
第八条 监察科对办理完毕的各类事项所形成的材料及时整理装订,进行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