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来源:区编办网站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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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纪律建设,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落实四种常态化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编办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编办实际,成立由编办主任为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报送内容

  1.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2.《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所列情形: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下列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监察机关报送: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

  (三)对政府确定的部门之间应依法依规相互支持配合的事项,不予支持配合的;

  (四)不按照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或者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正常行政执法工作的;

  (六)不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变相审批,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七)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庸懒散拖、吃拿卡要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等财经纪律的;

  (九)在政府执法案卷评查、财政专项检查、审计等专项监督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十)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还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的;

  (十一)其他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三、受理范围及对象

  (一)受理范围。

  监察科受理本单位各科室(中心)报送的问题线索。

  (二)受理对象。

  问题线索涉及的对象为本单位全体人员。

  四、报送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各科室(中心)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负责将问题线索报送监察科,不得延误、隐瞒。监察科负责报送问题线索的统一管理、上报及本单位报送问题线索工作的监督。

  (二)报送时间

  问题线索实行双月报送制,每双月25日前由监察科将问题线索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至区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无问题线索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本单位牵头的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其他突发的、重要事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送。监察科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11种应当移送的情形,及时、如实移送区监察局处理。

  (三)报送材料

  发现的问题线索,由监察科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监察科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定期开展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办法》规定及时移送或隐瞒问题线索不移送的,按程序及时报送区监察局。对隐瞒、延报问题线索的情形,严格责任追究。对办理问题线索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进行通报曝光。

  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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