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决策行为留痕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来源:区编办网站作者:系统管理员

分享: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区编办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探索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制约,按照大兴区《关于实行决策行为留痕管理的意见(试行)》,参照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主要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出差出国(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完善议事规则

  严格按照会议流程,决策事项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禁止重大事项先实施后上会通报,补办会议手续。杜绝以通报代决策、临时突击决策实现、不按程序决策事项行为。

  三、明确最初动议人

  所有决策事项都要在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中注明最初动议人。在研究决策事项过程中针对原最初提出动议的某一环节提出动议被采纳的,也要明确记录其中环节的动议人。凡没有注明最初提出动议人的决策事项,没有会议留痕的决策活动,均认定一把手或会议召集人为最初提出动议人。

  四、实行签字管理

  会议记录形成后,要先征求参会人员意见,除主持会议的一把手签字外,涉及事项最初提出动议的参会人也要签字确认。对最初提出动议人提出的事项明显违规违纪,参会者不坚持原则,不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参会者同意最初提出动议人意见。

  五、完善档案管理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集体会议决策时(如应急、救灾等),要在事后三天内,由决策者书面将相关决策事项记录在案,并备注不能集体决策的原由,并由最初提出动议人签字确认,交综合科留档备查。特殊情况下决策的事项要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六、责任追究

  对最初提出动议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决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以权谋私,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由区编办上报组织部门给予诫勉谈话、停职、免职等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区编办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撤职直至开除等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机机关处理。

  七、附则

  1、本意见所称最初提出动议行为人,是指在涉及本单位决策事项以及其中环节最先提出的人。

  2、本意见所称相关责任人,是指在因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错误,并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中,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记录

  2016年11月21日

  大兴区编办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