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党风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和规范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构建体系完善、责任清晰、监督有效的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体系,保证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从严管理干部队伍,促进区编办队伍清正廉洁、作风过硬,根据中央、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用于区编办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各党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目标】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规定,增强反腐倡廉能力,为高效履行职能,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坚强机构编制和廉政纪律保障。
强化党员干部党性观念、纪律意识和作风养成,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能力,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健全自身体制机制,完善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制度,严抓制度执行,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规定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
(二)制度、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组织、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个别例外。
(三)实事求是。对违犯制度、纪律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和规定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治理廉政、纪律问题现象,更注重强化责任落实、权力制约机制建设等预防工作,注重多措并举,消除廉政、纪律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五)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抓早抓小。
第五条 【组织】
成立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编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科,由监察科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区委办党风廉政、纪检监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责任制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班子统一领导,责任部门相互协调,科室各负其责,全员支持参与。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建设和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部门工作目标管理,与职能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七条 【分工负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八条 【各级责任】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应当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支部、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对本支部、科室、中心的党风廉政负直接责任,同时对本支部、本部门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和推进落实责任。
第九条 【任务分解】
领导班子直接统筹领导区编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直接指导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各项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
第十条 【落实导向】
责任制落实注重目标导向,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区委、区纪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日常检查考核指标体系,统筹计划推进区编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同时,责任制落实也注重问题导向,针对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廉政责任书】
实行干部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增强干部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全体干部结合岗位责任,制定并签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的制定与签订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初完成。签订的责任书内容,可以适当形式适度公开,方便监督落实。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明确主体责任】
区编办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内容:
- 加强组织领导。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纪委的部署要求,细化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强化责任落实。
- 强化权力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对象、内设机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措施,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 深化廉政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经常对党员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 认真检查指导。每年对本单位以及内设科室中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加大跟踪整改力度。
- 严格干部管理。加强对所属科室中心负责人的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 支持执纪监督。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集中精力依纪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纪检工作分工,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发现重大线索及时上报上级党委、纪委。
- 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对用权、用人、用钱等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加强对涉及民生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群众权益,使群众在新区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区编办主要负责人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在对应落实领导班子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强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 履行第一责任。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督促检查区编办党组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坚持讲廉政党课和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 坚持制度管权。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相关制度,亲自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党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 管好干部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强化作风建设,推进廉政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纪律意识和组织意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形成从严管理干部的整体格局。
- 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十五条意见、区委十二条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坚持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上作表率。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工作、生活中作示范、当榜样。
第十五条 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班子成员在对应落实领导班子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 承担分管职责。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 规范业务流程。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积极指导分管科室中心加强风险防控,研究制定便于操作、易于执行的制度措施,压缩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标准,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事项的监管。
- 加强日常管理。经常对分管科室中心的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对其履职行为、工作作风、执纪执法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开展廉政提醒谈话。
- 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记实台账】
建立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台账,强化留痕管理和过程监督,按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台账》内容,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如实记载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并留存相关工作资料相互印证。
第十七条 【记实手册】
一把手及其他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实际,填写《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手册》,将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记载,认真填写履责情况,并留存相关工作资料印证。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责任主体】
成立区编办纪检监察工作小组,由区编办主要领导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主要负责全面履行区编办纪检监督责任。
区编办主要领导和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组成二人监督小组,对区编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负主要监督责任。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和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二人监督小组,对其他干部职工负主要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内容】
主要监督内容包括:遵守党纪党规情况;内部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廉洁与效能情况;敢于担当、履行职责、为官有为情况;业务规范办理情况;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各项决策部署情况;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做出的需要监督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方式】
监督工作主要采取定期不定期主动监督检查和信访举报线索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主动监督检查】
区编办纪检监察工作小组成员,要主动、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定期、不定期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谈话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区编办各级干部职工廉洁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制度】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制度,规范反映党员干部问题信访举报和线索管理,严肃、认真、及时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接受、登记、上报、跟踪有关区编办干部职工的信访举报件。
信访举报包括经信件、来访、网络、电话或其他渠道收到的,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检举、控告、申诉。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处理】
信访举报件经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情况向区编办纪检监察工作小组汇报,由区编办纪检监察工作小组研究办理意见。并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
经核查属实,属于非党纪政纪处理适用范围的,按非党纪政纪处理程序处理。
经核查属实,被信访举报对象触犯党纪政纪的,应按《大兴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线索统一管理办法》规定,在收到并确认信访举报件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件报区纪委信访室,由区纪委相关部门办理,并大力支持上级纪检部门执纪。
第二十四条 【非党纪政纪处理】
加强非党纪政纪处理工作,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但尚未触犯党纪政纪的,违反相关规定但违纪行为轻微,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给予非党纪政纪处理。非党纪政纪处理决定,需经区编办纪检监察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具体方式包括:组织处理、行政问责、诫勉谈话。非党纪政纪处理结果在经区纪检部门审核后,按审核意见及时执行。
第五章 权力制约机制
第二十五条 【规范一把手权力】
严格民主决策程序,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严格落实初始动议、决策留痕和结果查究的规定,切实做到用权行为与责任行为清晰可追溯。实行决策行为分级制约机制,一般事项(常规性、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事项)由职能科室中心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重要事项(非常规性、自由裁量性、涉及全办工作事项)由职能科室中心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工作、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并按要求留痕。
第二十六条 【权力监督机制】
全面完善监督机制,充分调动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发挥班子内部监督作用,实行副职向主要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向班子汇报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监督,定期将同级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完善上下级监督机制,主要领导承担对财务、干部人事、重大工程等重要工作廉洁情况的监督第一责任人责任。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定期汇报分管工作。实行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谁负责。
第二十七条 【制度持续完善】
切实挺规在前,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结合“三定”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不断完善优化《区编办主任办公会制度》和内部控制建设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权力清单】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科学化配置权力,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梳理涉权事项形成权力清单,清晰权力运行流程,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促进合理分权、放权、限权,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第二十九条 【初始动议和决策留痕】
实行初始动议和决策留痕管理,规范行使、监督权力运行。决策留痕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工作、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存在廉政风险的事务性工作。按照科室职能,每年进行梳理备案,如:公章管理、督查决策、失泄密案件处理等廉政风险事项。
建立事项动议提出制度,所有决策留痕事项,都须履行动议议事规则。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班子主管领导在动议事项形成议题事项之前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动议主题、动议人、动议依据、动议内容、调研论证情况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等,动议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实现规范动议。
动议事项形成议题进入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区编办主任办公会制度》讨论决定,留痕管理。
第六章 党的作风建设
第三十条 【作风建设内涵】
作风建设主要包括端正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是树立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相适应的良好风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作风建设原则】
坚持作风建设与内部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坚持发挥带头作用,把作风建设作为内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以作风建设带动工作。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
第三十二条 【作风建设主体】
区编办党组织的委员会承担领导、组织、推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性锻炼】
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通过教育引导、学习实践等方式,加强党内生活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既严肃又活泼开展党内生活,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 【党员教育】
坚持党员经常性教育和适当集中教育活动相结合开展,按年度有计划地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相对集中的党性党风教育,集中解决作风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领导表率】
领导干部在讲规矩、守纪律、严作风,在言行举止、学习提高等方方面面,都要做示范、当表率,带动办公室形成良好整体形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敢抓敢管,勇于指出纠正身边同志的缺点错误,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保护坚持党性原则的党员。
第七章 廉政预防
第三十六条 【四种形态】
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谈心活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调动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廉政提醒,必要时进行廉政谈话等非党政纪处理,切实将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七条 【廉政教育】
经常性开展党性教育、纪律教育、提醒教育、警示教育、家风教育等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严明规矩、严守纪律,大力弘扬廉政文化。班子成员、党支部、各科室中心都是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结合廉政监察工作形势需要,制定党风廉政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通过廉政教育把党员干部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来。
第三十八条 【廉政谈话】
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廉政谈话提醒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对相关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警觉、早改正。
副处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区编办主要领导和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负责实施。科级及一般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由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和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形式与内容】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提醒和廉政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一)任职廉政谈话:对新录用的干部或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洁从政谈话教育,进一步明确其反腐倡廉责任,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廉政谈话提醒,可结合实际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
任职廉政谈话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工作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内容。
任职廉政谈话后,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谈话对象签订《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并留存备查。
(二)警示谈话提醒:年度工作中,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最新安排部署,及时采取集体谈话方式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廉政教育提醒;防患未然,对容易出现廉洁问题的重点科室,通过“咬耳朵”提醒的形式进行针对性廉政教育。警示谈话,可结合实际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
警示谈话提醒内容: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最新精神,强化“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重申有关纪律规定,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认真执行政策、严格遵守制度、警惕廉政风险等方面的警示教育;谈话人对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看法,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内容。
(三)廉政诫勉谈话:对在廉洁自律、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在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中测评不合格,或外界有反映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廉政谈话。通过谈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廉政诫勉谈话内容: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整改表态;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内容。
第四十条 【谈话有关规定】
注重廉政谈话效果,廉政谈话提醒与年度考核评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廉政谈话实行保密制度,参加谈话人员不得泄露谈话内容。廉政谈话过程和内容要按照区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谈话提醒的工作意见》规定进行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述职述廉】
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和受监督意识。区编办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度进行述职述廉。正科级干部述职述廉一般与年度工作总结汇报一并进行。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党委、纪委的述职述廉,严格遵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事项报告】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每年度按组织部门要求,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新任处级干部,任职前应及时按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四十三条 【支持纪检工作】
区编办纪检监察工作小组应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主动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沟通,不断强化自身纪检监察工作。全体党员干部职工都有积极支持配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责任义务,群策群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编办党风廉政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