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做到“5个严禁”。
一是严禁拉票贿选。既要杜绝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形式的拉票行为,也要杜绝利用部门权力送项目、批资金,搞短期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骗取上下一时信任等隐蔽化拉票行为。
二是严禁买官卖官。针对换届期间违纪行为易发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整治力度。
三是严禁跑官要官。坚决杜绝托人说情、打招呼、做工作的行为,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四是严禁违规用人。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是严禁干扰换届。杜绝编造、传播谣言,或通过信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诋毁中伤他人,以及在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行为。
第二,坚持“17个不准”
(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
(二)不准贿赂代表。
(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四)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七)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八)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九)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六)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十七)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对违纪行为按照“5个一律”严肃处理。
一是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是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止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居于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是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