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中央编办、市编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除外)。上述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与调整,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变更、增挂牌子,核定级别、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各机关及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机构及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四条 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研究、协调、决策机构,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既是区委工作机构,也是区政府工作机构,列入区委序列。
第五条 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措施,研究拟定本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负责本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编办和市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的审批制度:凡涉及各部门职责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宜,"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行文批复"。
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备,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等擅自对机构编制作出规定的,一律无效。
第三章 职责配置与调整
第七条 各部门的职责配置与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确定,管理权限不得超出职责范围,也不得推诿应当履行的职责。单位职责要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内设机构及岗位。
第八条 机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部门承担。部门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区编办备案;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区编办协调解决,由区编办对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各部门调整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机构职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部门向区编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增加、减少、划入、划出或转变的职责。
(二)区编办研究提出意见,与调整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后,报区编委审批。
(三)区编委领导签发后,由区编办印发关于职责调整的通知或批复。
第四章 机构设置及审批
第十条 本区处级(含副处级)机构的设立、撤并、变更、增挂牌子、核定级别及其他机构编制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编委研究审核。
(二)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
(三)上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内设科室及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变更、增挂牌子、核定级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部门向区编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编办进行审核,报区编委审批。
(三)区编委领导签发后,由区编办印发关于机构设立、撤并、变更、增挂牌子、核定级别的通知或批复。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凡常设机构可以承担的任务不得另设临时机构。临时机构不确定级别,不核定编制,完成任务后自行撤销。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使用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标准,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调整编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部门向区编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编办进行审核,报区编委审批。
(三)区编委领导签发后,由区编办印发增加或调整编制的通知或批复。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领导职数管理,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严格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须向区编办申报。未经区编办审核备案,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增加公务员,纳入编制管理,须按不同类型履行相应程序:
(一)通过公开招考增加的公务员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区编办书面申报公务员公开招考计划。
2、区编办报区编委领导同意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增加人员计划核准通知单。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计划核准通知单到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科办理公务员公开招考手续。
4、公开招考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录用为公务员者填写增加调整人员申报表,附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编办办理增加公务员审核手续。
5、区编办核准后,出具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
6、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分别到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科、调配科或人才办、工资科及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务员调整、调入、交流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增加调整人员申报表,报区编办审核。
2、区编办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增加调整人员核准通知单。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调整人员核准通知单分别到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科、调配科、工资科及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军转干部安置到行政机关
1、区编办根据本区接收军转干部情况,为区人力社保局提供安置单位意见。
2、区人力社保局确定安置方案后,区编办以此方案作为审核依据。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军转干部安置要求,填写增加调整人员申报表,报区编办审核。
4、区编办核准后出具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
5、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分别到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科、调配科、工资科及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纳入编制管理,须按不同类型履行相应程序:
(一)通过公开招聘增加的人员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区编办书面申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
2、区编办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增加人员计划核准通知单。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计划核准通知单到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办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手续。
4、事业单位公招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的被录用人员填写增加调整人员申报表,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备案表原件(教育、卫生系统引进毕业生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区编办审核。
5、区编办核准后,出具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
6、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分别到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调配科或人才办、工资科及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整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增加调整人员申报表,报区编办审核。
2、区编办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分别到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调配科、工资科及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和军嫂安置到事业单位
1、区编办根据本区接收的军转干部、军嫂和退伍士兵情况,按相关规定,为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提供安置单位意见。
2、区人力社保局或民政局确定安置方案后,区编办以此方案作为审核依据。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区人力社保局或民政局有关安置通知要求,填写增加调整人员申报表,报区编办审核。
4、区编办核准后出具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
5、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分别到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调配科、工资科及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引进特殊人才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区编办申报引进特殊人才计划。
2、区编办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增加人员计划核准通知单。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计划核准通知单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审批程序。
4、人才引进审批程序完成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增加调整人员申报表,附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报区编办审核。
5、区编办核准后,出具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
6、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增加人员核准通知单分别到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调配科、工资科和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勤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区编办书面申报聘用合同制工勤人员用人计划。
2、区编办核准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增加人员计划核准通知单。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填写聘用合同制人员申报表,附相关技术等级证书,报区编办审核。
4、区编办核准后,出具聘用合同制人员核准通知单。
5、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携聘用合同制人员核准通知单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其他特殊情况。以上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几种类型和办理程序。上述情况之外,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编办提出意见报区编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编办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及证书补(换)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区编办提交所需各类文件。
(二)区编办受理后,对事业单位申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需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其他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提交不同的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根据上级要求,一般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
(一)全额拨款及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实行年检代理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代理审核,需提交以下文件:
1、事业单位年检代理审核表。
2、事业单位年检代理汇总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审核,需提交以下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原件)。
3、有效期内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已刊登的公告。
(三)未遗失或者毁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各单位要如实向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八条 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区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制定的《大兴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