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来源:作者:编办

分享:
打印

各镇、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京兴办发〔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印发,请各单位领导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开展机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完善机构编制档案,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京兴编办〔2008〕77号)要求,完善机构编制档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文件归档
  以下机构编制文件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关于本单位机构编制的各类通知、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注销有关资料;增加调整人员通知单(编条)等。
  (二)更新台帐
  机构编制信息变动、人员增减变化后,要及时登记上帐、更新数据。机构编制台帐要如实反映本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的当前状况和历史沿革。
  三、及时调整更新对外宣传公布的机构信息
  各单位要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工作,确保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处对外公布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等信息准确、可靠。机构名称、职责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特别是各政府工作部门,要及时按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的内容调整更新信息。
  四、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各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机构编制档案和台帐,以及对外公布的机构编制信息等。
  (二)检查方式:
  1、单位自查。2010年7月14日-30日各单位开展自查。
  2、编办检查。2010年8月1日起,编办对各单位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了解各单位人员情况,请各单位填报《机关处级以上人员调查表》(附件1)和《机关科级以下人员调查表》(附件2),于7月20日(周二)前将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报区编办(区政府东配楼306室)。事业单位不填报。

  附件:1、机关处级以上人员调查表(请点击附件下载)
          2、机关科级以下人员调查表(请点击附件下载)

 

                                                  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戴琴、牛艺涛;联系电话:61298973


                      
           

调查表格

浏览次数: